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企业之家”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办公室
2025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企业之家”联合服务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要求,建立“广泛收集、统一汇聚、集中研判、分类转办、跟办督办、复查复核”的工作体系,保障“企业之家”有序、有力、有效服务企业,建立安顺市“企业之家”联合服务工作机制。
一、组织架构
安顺市“企业之家”联合服务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组成,形成“1+4+N”联合服务模式。联合服务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分管营商环境的副市长为副召集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合服务工作机制成员。
联合服务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企业之家”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合服务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分别至少配置1名企业服务专员,承担企业需求的收集、登记、转办、催办、回访等工作,并负责“企业之家”联合服务工作机制有关协调工作,其他涉企服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参与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工作,并明确至少1名涉企服务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办理涉企服务工作。
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分析研判会,协调解决“企业之家”运行中的各类问题,组织召开企业家见面会。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代章。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梳理本部门政策、项目等领域的涉企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办事指南,集中对外展示。
2.负责以下渠道收集的企业需求的分析研判、分派转办、组织协调、跟踪督办:
(1)企业向“企业之家”线上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渠道反映的;
(2)企业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等电话热线平台反映的;
(3)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企业之家”线下反映的;
(4)跨区域、跨层级“企业之家”平台转办的;
(5)企业向部门反映或部门走访、调研、座谈等收集的;
(6)“企业之家”商会轮值活动收集的;
(7)政务服务中心聘请的政务服务特约监督员反映的;
(8)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反映的;
(9)市委、市政府交办牵头办理的。
3.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从企业常遇问题、惠企政策、项目申报等方面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4.对“企业之家”系统省级转办的本领域企业需求或本部门分派转办的企业需求,负责组织召开相关协调会,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以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5.按要求参与“企业之家”联合服务工作机制集中分析研判、问题协调、复查复核等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室
1.统筹全市“企业之家”工作开展,帮助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针对收集到的企业重大疑难问题,开展“一事一议”专项调度。
2.对涉企服务部门提出办理异议的服务工单,经协调,仍不能确定办理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企业之家”队伍管理、账号配置、培训解读等工作,对平台运行中存在的系统功能、流程优化和企业需求超出市级权限的,提交省级“企业之家”研究。
2.组织联合服务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对各渠道收集企业需求开展集中研判,对需复查复核的企业需求办理结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复查复核。
3.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级“企业之家”工作安排部署,指导县(区)“企业之家”解决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收集整理各部门企业需求处置台账,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分析“企业之家”运行情况,形成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4.负责对市级“企业之家”平台各渠道分派转办的办结工单开展全量回访,对县(区)“企业之家”平台办结工单,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开展抽访。
(三)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收集到的企业需求的分析研判、分派转办、组织协调、跟踪督办。
(四)市投资促进局
负责营商环境、招商引资方面收集到的企业需求的分析研判、分派转办、组织协调、跟踪督办。
(五)市工商业联合会
负责建立商会轮值制度、制定商会轮值计划,联合所属商协会开展“企业之家”商会轮值、企业座谈、办事体验、主题宣讲、专题培训等活动。
(六)其他各涉企服务部门
1.负责梳理本部门涉企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办事指南。
2.负责梳理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惠企政策,及时宣传、精准推送、更新上架“贵商易”“贵州政务服务网政策兑现大厅”等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达快享。
3.由各涉企服务部门收集整理涉及工业、服务业、旅游业、农业等行业企业需求,作为企业家见面会的内容支撑。
4.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从企业常遇问题、融资贷款、法律服务、人才服务、惠企政策、项目申报、科技创新、税费减免等方面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5.按要求承接、办理“企业之家”分派转办的需求工单,按系统平台要求填报工单处置相关信息及佐证资料,并对企业需求办理流程及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6.有效整合部门包保帮扶走访企业资源,对本部门在包保帮扶走访、调研、座谈等渠道收集的企业需求,属本部门职责的,按照企业需求处置流程进行处理;涉及其他服务部门工作职责的,负责做好线下需求登记,提交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集中研判、分类处置。
7.对已办结的涉企服务工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并每季度将企业需求处置台账报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收集整理。
8.参与“企业之家”联合服务工作机制有关工作。
四、企业需求运转处置流程
(一)分头收集
企业需求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广泛收集,实行首问负责,接到企业需求的第一个部门为首问部门。首问部门在接到企业需求后,负责收集相关材料,进行初步研判,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办理企业需求,并在“企业之家”系统进行登记,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登记线下台账,报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集中研判。
(二)梳理分派
1.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登记的企业需求按以下要求进行梳理研判:
(1)对权责明确、管辖清晰、材料齐全、合法合规的企业需求,1个工作日内形成需求工单;
(2)对多渠道反映的相同企业需求,取得诉求人同意后,进行需求去重、合并处理;
(3)对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的复杂需求,由联合服务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会商,提出转办意见。属本级办理的,明确牵头办理部门;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向省级“企业之家”提出提级办理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的,由首问部门告知诉求人补充相关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再报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集中研判后形成需求工单。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形成需求工单,由首问部门做好劝导工作。对已在平台登记的需求工单,填写不予受理原因进行办结。
(1)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企业需求;
(2)已进入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程序,相关部门正在办理的企业需求;
(3)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
(三)确认办理及异议处理
1.涉企服务部门在收到“企业之家”平台派单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签收或提出办理异议。
2.涉企服务部门提出办理异议的,报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组织研判、协调。经研判、协调仍不能确定牵头办理部门的,由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需求办理
1.办理时限
(1)咨询类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协调类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需求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一般投诉举报类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类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延期办理。企业需求复杂,部门核查难度大,涉企服务部门认为在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向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申请延期,并承诺办结时限。
3.协作办理。企业需求涉及多家部门的,牵头办理部门可通过系统添加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办理部门,确认协作办理,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牵头办理部门,并如实填报系统。
4.终止办理。存在下列情况的,涉企服务部门可向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申请终止办理:
(1)通过诉求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诉求人的;
(2)诉求人明示放弃或主动申请撤回需求的;
(3)诉求人在线登记需求不清晰,拒绝补充相关信息和资料的;
(4)申请人匿名提交需求,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5.复杂情形。在工单办理过程中,各涉企服务部门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向省级“企业之家”提出提级办理申请。
(五)办结反馈
1.承办部门对确认办理的企业需求负责跟踪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将结果反馈企业,并将办理信息如实填报系统。
2.办结标准
(1)企业需求得到解决的;
(2)企业需求得到部分解决或因客观原因难以解决且涉企服务部门书面释明原因的;
(3)企业需求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且涉企服务部门书面给出解决路径的。
(六)催办督办
1.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
(1)对符合规定的企业需求无故不登记;
(2)可能超期或已经超期未处置的企业需求;
(3)集中投诉举报的疑难事项、重点事项;
(4)多次重办后需求企业仍不满意,经研判核实认定确属部门原因的事项;
(5)未达到办结标准予以办结的。
2.督办形式分为电话督办、系统督办、书面督办、专项督办。
(七)回访评价
1.涉企服务工单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由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对本级涉企服务部门办理情况开展全量回访。
2.回访情况与办结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办结标准的,退回牵头部门重新办理。牵头部门不认可或认为难以解决的,提出复查复核建议,由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分析研判。
(八)复查复核
联合服务工作机制办公室对建议复查复核的需求工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复查复核、集中研判,并将复查复核处置意见及时反馈牵头办理部门进行整改。
五、附则
(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执行。
(二)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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