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澳维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安顺市信维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陈敬东申请执行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澳维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安顺市信维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黔0402民初1445号、(2023)黔04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由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澳维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安顺市信维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敬东经济补偿62163.13元。”
因被执行人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澳维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安顺市信维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2024年6月,被执行人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澳维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安顺市信维置业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澳维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安顺市信维置业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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